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试点办法》,海南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具体如下:

一、QFLP境内股权投资政策

(一)申请条件和额度管理

在满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本要求的前提下,QFLP企业(包括QFLP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的登记注册不另设要求,其中包括对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数额、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均不做限制。QFLP企业按照普通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在工商注册的资本金额度范围内,可实现资金的自由汇入;利润、股息、红利在确保真实性、符合税务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可汇出。

围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目标,海南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试行QFLP余额管理制。QFLP余额管理制度以基金管理人作为管理对象,基金管理人通过项目质询和联席评审会议获得QFLP试点规模后,可在QFLP试点规模内自主设立试点基金,自由汇出、汇入资金。基金管理人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后,无须再办理试点基金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境内被投资企业接受再投资外汇登记,两者均无须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同时,试点基金的增减资无须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并且在额度范围内凭税务承诺函即可自由汇出资金。

(二)具体操作流程

1.申请设立 QFLP基金管理人(普通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模式)

具体步骤:企业申请一获取推荐函一工商登记一外汇登记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2.申请设立QFLP基金(普通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模式)

具体步骤:申请设立QFLP基金一获取推荐函一工商登记一外汇登记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设立仅在境外募资的QFLP基金可省去此环节)。

二、QDLP境外投资政策

(一)申请条件和额度管理

QDLP企业分为QDLP基金管理人和QDLP基金,符合条件的新设基金管理企业和存续基金管理企业均可申请试点资格。

QDLP试点要求“双落地”,即QDLP基金管理人和QDLP基金都要设立在海南。未在海南省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企业,可以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再申请QDLP试点资格。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应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在取得试点资格之日起2年内(以孰早者为准) 全部缴足。

2.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在最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3.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具备所在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金融企业,或具有良好投资业绩且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4.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资产质量良好,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3年以上,且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最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存续经营的境内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的备案。

6.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QDLP试点采取动态额度管理制度,对于额度使用较多的企业,允许其申请追加试点额度。

(二)政策优势

一是投资范围广。试点基金境外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是境外投资更灵活。QDLP试点企业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且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发起成立多只试点基金,可在其设立的各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各单只试点基金投资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经试点批准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额度。(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