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6日,海南省律师协会会长符琼芬一行赴新加坡参加新加坡公约周期间,受国际律师协会(IBA)邀请参加了在Maxwell Chambers Suites举行的“When the State Comes to the Table: Mediation, Justice and the Public Interest”(“当国家走上谈判桌:调解、正义与公共利益”)专题活动。活动由国际律师协会(IBA)调解委员会主办,JAMS、Aequitas Law LLP、德恒律师事务所及融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广州市汇智蓝天国际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BNRMC)支持举办,围绕国家、政府及公共机构参与争议时,调解如何兼顾正义、公共利益与有效治理展开深入交流。

活动现场
国际资深专家聚焦“调解与正义”
本次活动汇聚了国际调解与跨境争议解决领域多位资深人士。英国独立国际调解员Bill Marsh作主旨演讲;Aequitas Law LLP管理合伙人、IMI董事会主席、IBA调解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成员Tat Lim(林达),JAMS调解员、仲裁员、IBA调解委员会前联合主席Gary Birnberg,IBA调解委员会高级副主席、PACTUM Dispute Resolution Consulting创始合伙人Ximena Bustamante,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首席法律顾问Frauke Nitschke及法律顾问Yuichiro Omori,澳大利亚资深争议解决专家Mary Walker OAM,ADR Center Romania首席执行官Constantin-Adi Gavrila,JAMS调解员、仲裁员Dr. Anton G. Maurer,以及融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秘书长林启迪、德恒全球合伙人陈巍等参加活动并参与讨论。
Bill Marsh围绕“调解能否在公共政策争议中实现正义”作主旨演讲。他从客观正义与当事人可感知的正义两个维度切入,结合重大公共事件中的调解实践,分析受影响群体在被倾听、获得回应、追究责任、推动改变、实现个性化补救和重塑话语权等方面的多层需求。他指出,调解不能也不应简单复制法院裁判;在公共政策争议中,即使并非所有实体诉求都能得到满足,程序仍应当保障各方充分表达、被认真倾听并获得有尊严的回应,使调解过程和结果与正义相呼应。

Bill Marsh作主旨演讲
两场专题讨论回应国家参与争议的实务难题
第一场专题讨论以“调解员在国家和政府争议中的角色”为主题,由Gary Birnberg主持。Frauke Nitschke、Ximena Bustamante、Constantin-Adi Gavrila、Dr. Anton G. Maurer及林启迪等从国际投资争端、公共机构问责、社区参与和行政争议化解等不同角度分享经验。讨论指出,国家并非单一决策主体,主管部门、谈判代表、审批机关、财政和审计部门往往分属不同体系;调解启动之初即应识别真正拥有谈判及和解授权的主体,并对各类利益相关方、内部审批链条和协议履行条件作系统梳理。

第一场专题讨论现场
Frauke Nitschke结合投资者—国家调解实践提出,调解程序应当优先解决程序设计和参与主体问题,避免把调解变成一场“无约束力的仲裁”。Ximena Bustamante强调,调解员需要理解公共机构内部的制度文化和问责逻辑,在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之间搭建沟通桥梁。Dr. Anton G. Maurer则提示,取得裁决或签署和解协议并不意味着权利必然自动兑现,协议执行、预算安排和持续跟进必须在程序前端即被纳入考量。Constantin-Adi Gavrila从能力建设和利益相关方参与角度,强调社区、企业与政府之间长期沟通机制的重要性。
围绕公职人员参与调解时面临的履职问责顾虑,与会嘉宾重点讨论了调解中的保密及“无损权益”(without prejudice)原则:各方在调解过程中作出的陈述和方案提议,原则上不应在后续诉讼或仲裁中被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从而为坦诚磋商创造空间;与此同时,涉及公共利益的最终和解结果仍需符合透明、合规和可问责要求。与会专家还分享了联合事实查明的实践。当争议各方对基础事实认知严重分歧时,可由各方共同委托技术专家开展调查、监测和评估,以中立专业意见建立共同事实基础,再推进利益协商。
林启迪结合中国行政争议及社会治理领域的调解实践提出,行政机关由管理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并缩小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认知鸿沟,是行政调解有效运转的重要基础。调解员既要充当专业沟通的“翻译者”和桥梁,也要将个案中形成的经验反馈至制度层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成效最终还要落实到协议履行、跟踪督办等闭环工作。不同国家的制度环境和治理结构各异,行政调解不存在可以简单照搬的单一模板。
第二场专题讨论以“律师、机构与程序设计”为主题,由Constantin-Adi Gavrila主持。Yuichiro Omori、Mary Walker OAM、Gary Birnberg、Dr. Anton G. Maurer、陈巍等围绕投资者—国家调解的现实瓶颈、律师角色和全流程程序架构展开交流。Yuichiro Omori介绍了ICSID调解规则及调解与仲裁并行运行的制度安排,并强调在程序启动之初确认谈判授权、和解审批及履行步骤的重要性。Mary Walker OAM从律师能力建设出发指出,代理律师应当根据争议解决方式调整工作方法,从单纯的对抗式思维转向协商式问题解决,重视开放式提问、利益识别和参与能力建设。

第二场专题讨论现场
Gary Birnberg进一步提出,程序设计应当从“国家在何种条件下能够作出同意”这一终点倒推,充分考虑选举周期、财政预算、审计要求、政府内部审批及社区、非政府组织等利益相关方的影响。Dr. Anton G. Maurer再次提醒,不应当然假设国家一方会主动履行和解结果,应在前期评估协议的可执行性及实际落地路径。陈巍结合中国企业跨境投资实践,围绕信息不对称与调解介入时机进行分析,并提出在交易和投资文件中设置争议预警及调解触发机制、搭建共享信息平台,并视案件需要引入产业、估值、重组等外部专业力量,以拓展解决方案空间。
以国际交流赋能海南涉外法律服务

与会嘉宾会后交流
此次参会是海南律师在新加坡开展专业学习交流的一项实务观察。对海南律师而言,深入了解国际调解规则、投资者—国家争议特点及跨文化协商方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专业能力,更好地为跨境投资、国际商事往来及企业“走出去”提供争议预防、风险研判和多元化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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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海南省律师协会将持续拓展与境外律师组织、争议解决机构及专业人士的交流渠道,主动学习国际通行规则和先进实务经验,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熟悉跨境规则、善于协商谈判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境内外市场主体依法稳健开展跨境业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王娇、广东知恒(海口)律师事务所陈钰、海南瀚朝律师事务所黎亚菲、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郝楚瑜等人参加本次活动。